目前国内农村外出的“打工妹、打工嫂”人数愈加多,她们为国家、为用人单位、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因为女人特殊的生理特征,国家规定妇女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第一是规定了女工不允许从事的劳动范围,包含:(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指比较重的体力劳动;(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与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越20公斤,间断负重超越25公斤的作业。因此,假如用人单位需要女工从事以上工作,女工要了解拒绝,千万不要冒着损害健康的危险去工作。(编辑: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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