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筹资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代币发行筹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筹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与非法筹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筹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筹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一般而言,ICO分为三步:第一步,发起区块链项目,一般发布于各大加密货币平台。为项目制作精美的白皮书,以吸引投资;第二步,向不特定人群发行项目代币,筹筹资金,一般而言筹集的是比特币等挖矿式电子货币,再用比特币等电子货币兑换人民币;第三步,将自己发行的代币上架到各大加密货币交易网站,在二级买卖市场上公开买卖。
ICO一度被觉得巧妙地避免了《证券法》和《处置非法筹资条例》等有关内容,不少业内人士也觉得,ICO其实打的就是IPO的擦边球。ICO以区块链世界的IPO自居,和普通IPO销售公司股份不同,ICO销售代币,形式上更类似众筹。
以太坊的成功开启了ICO狂热进步的大幕,到了后期,很多发起人打着区块链的幌子,将以往的项目修改拼凑,再把商业计划书制作精美,就能通过ICO筹集到一笔不菲的资金。投资人对项目本身并不关心,或者说很多投资人本身就对区块链技一窍不通,只是盲目地追随这一拨投资热。而整个过程没监管,存在极高的风险,也极易成为金融犯罪的滋生地。
在代币发行筹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1、区块链项目专业性非常强。在早期的ICO中,通常都是区块链技术喜好者参与投资,但伴随ICO市场的野蛮成长和电子货币的热炒,不少外行投资人加入进去。因其技术门槛较高,外行投资人根本看不知道,后来进步到投资人根本不关心项目本身,所以过去出现用一个没白皮书的ICO项目筹资近2亿USD的奇谈。
2、在代币预售或发行过程中,很多的资金汇集到发起人手中,而该笔资金是没任何监管的。假如发起人跑路或将资金另作他用,投资人将会血本无归。
3、在代币上架二级买卖市场之后,项目发起人非常可能凭着其技术优势控制代币的走向和涨跌。这样一来,双方地位根本不对等,投资人的钱就好似待宰羔羊。
鉴于以上种种风险,本次《通知》已经明确将代币发行筹资(包含ICO),定性为未经批准非法公开筹资的行为。《通知》推行后,若仍不收手,可能涉嫌以下刑事风险:
1、筹资诈骗:
假如ICO项目为不真实项目,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资金作用与功效,骗取筹资款,构成筹资诈骗罪。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假如ICO项目真实,募集的资金也用于了项目进步,则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点。
3、非法经营罪
通知中明文规定: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筹资交易网站不能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能交易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代币或虚拟货币,不能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假如仍有交易网站从事兑换业务,应属非法经营范畴。
4、非法交易外汇罪
代币持有者通过交易网站兑换外币,非法交易量达到20万USD以上,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人民币以上,即构成非法交易外汇罪。
另外,还有很多不法分子借助电子货币进行洗钱、传销等犯罪,这里就不一一列举。
《通知》发布后,与ICO有关的四大责任主体的风险提醒
9月4日《通知》发布后,各类虚拟货币出现狂跌,但近几日又出现上涨趋势。并不是中央管控无用,更不是虚拟货币有什么神奇之处。究其缘由,在于仍有很多发行者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以应付清退,而场外投资者很多底价购买代币以便在清退中获得更多的收益。这类短期的集中购买行为,致使了市场上浮。但这类买卖行为已经违反了《通知》的规定,违背了本次中央管控的精神。
在此郑重提醒与ICO有关的各大责任主体,要严格根据通知需要进行清退:
责任主体一:代币发行方
应当立即停止所有代币筹资活动,停止所有代币兑换行为,筹备资金以应付清退工作;
责任主体二:代币交易网站
应当立即停止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能交易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代币或虚拟货币,不能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责任主体三: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不能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筹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买卖、清算、结算等商品或服务。
责任主体四:各保险公司
不能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有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以上四大责任主体与投资人,五方应严格根据《通知》的规定,做好最后的清退工作。另外,监管部门也应尽快颁布清退工作的详细指导策略,以防止金融市场动荡,保障经济健康有序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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