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对于“开设”的意思,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合,设定赌博方法,提供赌具、筹码,同意赌客投注,以供别人赌博外,在计算机互联网上打造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同意投注的,与以同意电话投注的方法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块的,也是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合只收取正常的场合和服务费的,不构本钱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须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得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律师补充:
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与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合只收取正常的场合和服务成本的经营行为的,不可以以本罪定罪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