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生活的一件大事,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状况,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相敬爱,若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他们精神损失费80万元。”在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之后,假如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需要另一方赔偿精神损失费80万元?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对于此类协议,也不应赋予其强制实行力。理由如下:
1、假如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倡导根据忠诚协议赔偿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欺诈、胁迫另一方的情形;又要证明他们违反了忠诚协议,或许会致使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得证据窃听他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致使愈加恶劣的情形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甚至或许会演变成刑事犯罪案件。
2、赋予忠诚协议法制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结婚以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他们的忠诚协议,这一方面加强了婚姻本钱,其次也会使打造在双方情感和信赖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忠诚协议在实质上是情感、道德的范畴,不合适由法律强制干涉,当事人自觉履行当然非常好,如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无怨无悔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资金,为自己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假如一方不愿履行,法律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实践中大部分法院都会以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裁定“忠诚协议”不需要。当然,假如约定的内容不具备人身属性,仅具备财产权益的话,在某种条件下,也是可以的。如约定婚内财产各归各所有、支出AA制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