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双方约定借款人若按约定偿还借款,则出借人想舍弃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多次催要,借款人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偿还的该部分借款性质怎么样认定?
马某和蒋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曾向王某多次借款。2021年6月7日,经双方结算,马某和蒋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176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分。
经审理觉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和蒋某欠王某借款18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事实了解,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关于利息的倡导,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月利率1%,未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已偿还的19000元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借款双方约定的是附条件不支付利息,因马某和蒋某没根据双方约定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应按原约定支付利息,且马某和蒋某原欠有利息17600元加上后来又产生的利息,已超越19000元,故其已偿还的19000元不可以视为本金,应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