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人最多能收留2个子女。国内法律规定,无子女的收留人可以收留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留人只能收留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士收留女人的,收留人与被收留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收留人最多可以收留几名子女
假如收留人在无子女的状况下,最多可以收留两名子女,那样收留人有子女的状况下,最多只能收留一名子女, 但有三类人不受人数的限制:第一类是孤儿,第二类是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未成年人。上述三类不受收留人数的限制。
2、收留关系产生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养爸爸妈妈与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留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使用方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留人与被收留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获得了与婚生子女一模一样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与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正如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伴随养子女与养爸爸妈妈之间打造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留关系的打造,不只使养子女与生爸爸妈妈之间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收留条件制约收留效力,影响着收留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民法典放宽了被收留人的年龄,事实上是对收留法第4条将被收留人限制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修正,弥补了‘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以被收留的遗憾,能够帮助满足收留的多元需要与价值期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留人可以收留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留人只能收留一名子女。
收留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有配偶者收留子女,应当夫妻一同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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