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讲解(一)》(法释〔2020〕25号)对竣工结算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按期限内不予回话,视为认同竣工结算文件的,根据约定处置。承包人请求根据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水平、工程价款不同,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怎么样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回话》(民一他字第4号)对工程结算作出如下回话: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