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一般对什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医疗机构应付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病人的诊疗、护理没有过错;
医疗行为与病人倡导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医疗机构只提供病人的病历及医学教科书等,没提供其他足以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证据的,视为其未完成举证义务。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同意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包含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病人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同意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缴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职员。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第一,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需要经过专门技术鉴别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医疗机构没有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假如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医疗过错。有些学者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医疗过错的渠道表现为:
1、损害结果是医疗意料之外。医疗意料之外是指医疗机构没办法预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不可回避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很难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需要是很难预料和很难防止时,才能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假如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全部缘由,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假如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不过损害后果的出现是什么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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