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到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前车正常行使,后车追尾,按理说后车是全责,可是前车的司机是饮酒后驾驶驶,那样责任怎么样划分呢?
看法1、酒后驾驶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看法2、交通事故的引起与前车司机的饮酒没因果关系,酒后驾驶司机不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赞同看法二,要想弄了解为何,让大家第一耐心知道以下交通事故认定的基本原则: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结果责任原则。(以下原则摘录于法律规定和剖析报告)
1、行为责任原则
假如当事人对某一块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一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推行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紧急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有哪些用途与过错的紧急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需要认定相应行为在事故中所起有哪些用途及用途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用途,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用途。
1、通过因果关系验证交通事故的责任大小: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不是肯定在事故中起用途?并未必。违法的紧急程度与在事故中有哪些用途并不成“正比”,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需要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实践中,缘由的检验办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根据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状况,均为事实上是什么原因。其检验办法有:
1、“假如没”检验法,即:假如没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是什么原因;
2、剔除法,即:假如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法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因果关系;
3、代换法,即:假如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合的作为将来,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是什么原因;
4、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状况下,运用一般的规则没办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含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需要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是什么原因,假如不可以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3、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汽车、行人应当根据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根据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需要交通参与者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为了合理借助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状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推行借道通行时,大概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需要明确哪个有义务主动预防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用途。
2、行人在没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地区,机动车辆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辆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状况,机动车辆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征。
3、一些基本的路权规则:
路权即交通参与者的权利,是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的规定,肯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可分为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
(1)“靠右行驶”: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右边通行。
(2)“转弯让直行”:绿灯亮时,直行和转弯的汽车均有通行权的,转弯汽车让直行汽车、行人先行。
(3)“右出售左转”:在没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辆让直行的汽车、行人先行。相他们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辆让左转弯汽车先行。
(4)“让右先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通过没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4、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缘由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别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需要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大概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假如推行了上述行为且导致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5、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重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1、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导致交通事故是什么原因可分为发生缘由和结果缘由两种,这两种缘由一同致使了交通事故的结果。发生缘由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原因,有肯定的主动性。结果缘由是在外在原因有哪些用途下,才能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肯定的受动性。譬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汽车在转弯时,驾驶员因汽车超载而不可以有效控制,导致汽车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汽车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缘由。因为汽车超载,捆绑不结实,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汽车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缘由。一般觉得,发生缘由有哪些用途大于结果缘由,但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的状况下综合考虑。
2、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致使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其他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是加强事故后果是什么原因,对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很必要的。
读完了以上原则,再来看看原则是怎么样体目前具体的事故认定中的:
依据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16种情形一般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包含: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辆道驶入机动车辆道发生碰刮的;
5、绿灯放行或没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汽车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边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汽车时发生碰刮的;
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与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脱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中止、停放的汽车的;
14、开关车门导致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辆进出停车点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汽车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基于以上原则和具体规定,笔者觉得,即便前车司机没饮酒,那样事故该发生还是要发生,后车追尾前车,后车应当负全部责任。
至于,前车司机饮酒后驾驶驶,该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由交警大队另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