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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合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版

www.bingzhei.com 2025-01-08 法律综合

娱乐场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娱乐场合的管理,保障娱乐场合的健康进步,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合,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买家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合平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合消防、治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员工不能开办娱乐场合,不能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合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与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能开办娱乐场合,不能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合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不能开办娱乐场合或者在娱乐场合内从业:

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合。

第七条 娱乐场合不能设在下列地址: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合;

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地区。

娱乐场合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合的用法面积,不能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合,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需要。

第九条 娱乐场合申请从事娱乐场合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合申请从事娱乐场合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合申请从事娱乐场合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职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依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合容纳的买家数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合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合依法获得营业执照和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合改建、扩建营业场合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施、投资职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情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主张弘扬民族出色文化,禁止娱乐场合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风险国家统1、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风险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与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出色文化传统的;

侮辱、诽谤别人,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合及其从业职员不能推行以下行为,不能为进入娱乐场合的职员推行以下行为提供条件:

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别人吸食、注射毒品;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别人卖淫、嫖娼;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赌博;

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合的从业职员不能吸食、注射毒品,不能卖淫、嫖娼;娱乐场合及其从业职员不能为进入娱乐场合的职员推行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合应当根据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合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施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能中断。

歌舞娱乐场合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能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合的包厢、包间内不能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示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能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合内亮度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规范。

第十八条 娱乐场合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商品。

歌舞娱乐场合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与游艺娱乐场合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能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合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能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合不能设置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施,不能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能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合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合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合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指标和消防技术规范,按期检查消防设施情况,并准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合应当拟定安全工作策略和应对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合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能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能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合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能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人不能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合。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施,对进入营业场合的职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合不能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能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合不能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合应当与从业职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打造从业职员名簿;从业职员名簿应当包含从业职员的真实名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合应当打造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职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址;营业日志不能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合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职员;不能聘用别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合的从业职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职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诚信,礼貌待人,不能侵害买家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天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合不能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合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供应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买家出示价目表;不能强迫、欺骗买家同意服务、购买产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合应当在营业场合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地方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合应当打造巡查规范,发现娱乐场合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员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合。娱乐场合应当予以配合,不能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员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职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合应当准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状况和处置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职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打造娱乐场合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合,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打造娱乐场合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规范,打造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并准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打造相互间的信息通报规范,准时通报监督检查状况和处置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合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准时依法调查、处置;对不是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准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置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置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觉得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置。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员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置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准时调查、处置。

第四十条 娱乐场合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的规定,拟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大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合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合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方法获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合推行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紧急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与门窗的用法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施或者中断用的;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施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合的职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未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职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设置具备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施的;

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合指使、放纵从业职员侵害买家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导致紧急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合获得营业执照后,未根据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歌舞娱乐场合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歌舞娱乐场合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合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歌舞娱乐场合接纳未成年人的;

游艺娱乐场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娱乐场合容纳的买家超越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变更有关事情,未根据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从业职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合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打造从业职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紧急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合未根据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合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规范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合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职员和负责人终身不能投资开办娱乐场合或者担任娱乐场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合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能担任娱乐场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合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合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合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合及其从业职员与买家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买家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导致买家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合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开办娱乐场合,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合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员工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合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合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紧急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合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借助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借助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职员,包含娱乐场合的管理职员、服务职员、保安职员和在娱乐场合工作的别的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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