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暂停和中断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4、195条。这类条约规定了诉讼时效的暂停和中断的情形。
关于诉讼时效暂停,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4条,该条规定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以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诉讼时效从暂停时效是什么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假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可以行使请求权,那样诉讼时效会中止计算,待这类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会继续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该条规定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包含起诉、权利人倡导权利或者义务人赞同履行义务的行为。这类法定事由只须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同时,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依据这类法律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不可以行使请求权时,不可以致使诉讼时效中断。而当义务人赞同履行义务时,可以致使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应认定为债务人赞同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而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应认定债务人不可以请求返还已自愿履行的债务部分,但不可以只依据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认定其舍弃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剩余债务。
总之,这类条约规定了诉讼时效暂停和中断的情形和条件,为当事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