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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用,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NO.2
在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字中的字号突出用,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NO.3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产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致使混淆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NO.4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用侵犯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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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销售产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NO.6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商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商经营者推行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有关部门公告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手段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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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与别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产品或者服务买卖的电商,容易使有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