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因为违约已给他们导致的损失超越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他们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对于各类经济合同在何种场所应当怎么样偿付违约金,国务院发布的有关经济合同的推行条例或者推行细节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于违约金的支付,应当依据有关的经济合同推行条例或者推行细节中的规定作出处置:(一)条例或者细节具体规定了违约金标准,未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而当事人违反这类规定,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违约金的,应当确认其为无效,并仍按条例的规定办理。(二)条例或者细节规定了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比率幅度内商定具体比率或者数额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如在法定比率幅度之内,应承认其为有效;超出法定比率幅度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觉得无效;低于法定比率幅度的,应当按法定的最低限实行。(三)条例或者细节虽然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又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不受其限制,或者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在法定违约金的范围以外自由商定违约金的数额。对于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四)条例或者细节对违约金不作具体规定,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承认其为有效。但,在以上(三)、(四)两种状况下,为预防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低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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