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即大家所说的公家作证。它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根据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国内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各公证处之间没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都具备同等的效力。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依据需要,可设立主任、副主任。但,主任、副主任需要由公证员担任,并且需要实行公证员的职务。所有公证文书,都需要以公证员的名义出具。助理公证员帮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通过公证活动,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预防纠纷,降低诉讼。公证机关办理涉姥爷证,保护国内公民、侨胞在域外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和法人在国际交往中的权利和权益;同时,也保护外国公民、法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公证处的业务如下:⑴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⑵证明继承权; ⑶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⑷证明收留关系;⑸证明亲属关系;⑹证明身份、学历、历程;⑺证明出生、婚姻情况、存活、死亡; ⑻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⑼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⑽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觉得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实行的效力; ⑾保全证据; ⑿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 ⒀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中国普法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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