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慰、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置问题的批复》中觉得“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资金、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批复强调了发生性关系的男女的“不特定” 性,且未限于男士给付资金、财物,女人出卖肉体,较好的界定了卖淫嫖娼与其他非法性关系之间的界限,揭示了卖淫嫖娼的本质特点。但该批复不是法律,更不是行政法规,甚至不是正宗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有限。
2001年2月28日,该批复被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置问题的批复》所废止。后一批复觉得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资金、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含口淫、自慰、鸡奸等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行为。对性关系作了广义的讲解,不限于异性之间的性交,而包含与性有关的行为;也不限于异性之间与性有关的行为,还包含同性之间畸型的性行为。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待紧急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
依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合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置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紧急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根据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