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下列状况下可以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营运管理发生紧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渠道不可以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六)公司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拓展说明:
以下情形下公司会被强制清算:
一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和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当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产不可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非破产清算将转为破产清算。股东会会议决定解散的;
二是股东会决议由法院强制清算的;
三是公司创建的目的达不到或丧失的;
四是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五是公司注册登记后6个月内不开始营业,或者开始营业后自行停止营业超越6个月的;
六是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的,包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法人营业执照的。
七是裁判解散。
引使用方法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国公司法》的决定